張貼日期: 2026-02-24 09:49:21 點閱:47
| 說明: |
| 一、 | 為維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,並促其自主健康管理,爰修正旨揭規定,並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。本次增修規定如下: |
| (一) | 提高健康檢查補助額度之人員: |
| 1、 | 「本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」,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。 |
| 2、 |
「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」及「本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、工友(含技 工、駕駛)、測量助理、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 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(符合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)」,每2年受檢1次補助6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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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 為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瞭解本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內容,檢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1份供參。 |